娄烦县文旅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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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烦县文旅局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填报单位:娄烦县文化和旅游局 | 填报时间:2022年3月8日 | |||
序号 | 监管权力 | 具体工作事项 | 实施对象 | 责任股室 |
1 | 文化市场经营活动 | 1、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文化经营单位 | 执法队 |
2 | 营业性濱出 |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管理。 | 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单位 | 文化股 |
3 | 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第41号令)第22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下列旅游安全日常管理工作:(一)督促旅游经营者贯彻执行安全和应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引导其实施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提高其安全经营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二)指导旅游经营者组织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及应急管理培训,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旅游安全及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三)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的情况;(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旅游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 | 旅行社及从业人员 | 旅游股 |
4 | 景区最大承载量的相关指导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第41号令)第24条: 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对景区符合安全开放条件进行指导,核定或者配合相关景区主管部门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引导景区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控制景区流量;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 A级景区、游客 | 旅游股 |
5 | 对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不予制止或者更换的处罚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第41号令)第11条: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旅游者,应当合理安排旅游行程,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 | 旅行社 | 旅游股 |
娄烦县文旅局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序号 | 监管权力 | 具体工作事项 | 实施对象 | 责任股室 |
6 | 突发事件统计分析及上报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第41号令)第32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旅游突发事件的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相关情况逐级报国家旅游局。 | 上级旅游主管部门 | 旅游股 |
7 | 转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发布的风险提示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第41号令)第20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发布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以及风险区域范围覆盖全国或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风险提示。发布一级风险提示的,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风险提示的,需经外交部门同意。 | 旅游企业及游客 | 旅游股 |
8 | 对旅行社不执行游客安全信息卡相关规定的处罚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第41号令)第12条: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第35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旅行社 | 执法队 旅游股 |
9 | 对旅行社不按照风险提示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第41号令)第18条: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采取下列措施:(一)四级风险的,加强对旅游者的提示;(二)三级风险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三)二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已在风险区域的,调整或者中止行程;(四)一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撤离。其他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提示的级别,加强对旅游者的风险提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安置旅游者,并根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暂停或者关闭易受风险危害的旅游项目或者场所。第36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采取相应措施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旅行社 | 执法队 旅游股 |
10 | 文物市场的监督管理 | 根据《山西省文物保护实施办法》第36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物市场的监督管理。 | 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管理单位 | 文物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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