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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区文化志愿者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志愿者注册制度,加强文化志愿者管理,吸引更多的民众参与文化志愿服务事业,根据《广东省文化志愿者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文艺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公益性文化艺术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注册文化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区文化志愿者服务队、镇(街道)文化志愿者服务队及各文化志愿者服务点注册登记、参加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第二章  注册

    第四条 基本条件

    年龄在I6周岁至65周岁之间,对文化工作有热忱并愿意参与文化活动的社会人士均可申请参加,户籍不限。

    第五条 注册机构

    惠阳区文化志愿者服务队、各镇(街道)文化志愿者服务队及各文化志愿者服务点为文化志愿者注册机构,负责文化志愿者注册管理工作。惠阳区文化志愿者服务队注册点设在惠阳区文化馆,各镇(街道)文化志愿者服务队注册点设在各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惠阳区文化志愿者服务队授权区各公益性文化单位设立文化志愿者服务点开展文化志愿者注册工作,在各文化志愿者服务点注册的文化志愿者主要为该单位服务。

    第六条  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到区、镇(街道)文化志愿者服务队及各文化志愿者服务点填写《惠阳区文化志愿者注册登记表》提出申请(见附件)。

    (二)注册机构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注册机构向申请人颁发“惠阳文化志愿者登记证”、“惠阳文化志愿者”胸章。

第三章  权利、义务和退出机制

    第七条权利

   (一)参加文化志愿者服务组织提供的与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二)优先参加各文化场馆组织的免费公益性培训活动;

   (三)在志愿服务岗位确定前表达工作岗位意愿,并了解该岗位工作内容;

   (四)获得从事文化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五)优先获得文化志愿者服务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六)就文化志愿服务工作对各级文化志愿者服务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参加星级文化志愿者评定及表彰;

   (八)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 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文化志愿者服务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每名文化志愿者每年参加文化志愿者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小时;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管理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传播文化志愿者服务理念;

   (四)自觉维护文化志愿者服务组织和文化志愿者的形象;

   (五)不得以文化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六)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退出机制

    文化志愿者可以自愿退出。自愿退出者,应经书面申请确认,并办理退出注销手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镇(街道)两级文化志愿者服务组织可以取消其文化志愿者资格,并办理退出注销手续,书面通知其本人:

   (一)违反服务单位的规章制麼,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受损害的; 

   (三)以文化志愿者或者服务单位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文化志愿者服务原则的活动,并损害了服务单位声誉的;

   (四)文化志愿者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五)文化志愿者拒不履行义务的。

第四章  文化志愿服务

    第十条  文化志愿服务

   (一)文化志愿服务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文艺技能等,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公益性文化艺术服务和帮助的行为。

   (二)文化志愿者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公共文化服务宣传、推广;

    2、公益性展览的布置、讲解、导览;

    3、公共图书馆图书整理、读者管理、阅读辅导;

    4、公益性文化讲座、艺术培训与辅导;

    5、参与群众性文化活动演出、服务;

    6、协助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文化市场的管理;

    7、协助政府文化部门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8、参与同内外文化志愿者交流活动;

    9、开展文化志愿者的理论研究;

    10、其他公益性文化志愿服务。

    其中,村(社区)文化志愿者主要负责配合村(社区)文化管理员开展村(社区)文化活动及文化设施的管理工作。

   (三)各级文化志愿者服务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文化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文化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文化志愿者也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提倡具有相应技能、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文化志愿者在文化志愿者服务组织指导下,结成文化志愿者服务闭队开展服务。

    (四)未满十八周岁的文化志愿者可参加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文化志愿服务。文化志愿者参加集中服务时,必须佩戴明显的志愿者标识,如志愿者服装、服务证、服务帽或徽章等。

   (五)文化志愿者完成一个文化志愿服务项目后,应由其所在的文化志愿者服务组织填写服务项目登记表,再继续参加同类或其它类型的文化志愿服务项目。

   (六)各级文化志愿者服务组织可依托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社会公益机构,通过签定协议、命名挂牌等形式设立文化志愿者服务项目,探索建立文化志愿者经常性、就近就便开展文化志愿服务的有效机制。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组织机构

    (一)惠阳区文化志愿者服务队设在惠阳区文化馆,由区文化馆负责统筹全区文化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建立健全宣传动员、注册登记、管理培训、激励表彰等制度。

    (二)各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及各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分别建立镇(街道)文化志愿者服务队及文化志愿者服务点,安排专人负责志愿者注册和管理工作。各镇(街道)文化志愿者服务队及文化志愿者服务点广泛开展文化志愿者注册工作,实现文化志愿者注册和服务的便利化。

    (三)镇(街道)文化志愿者服务队及文化志愿者服务点应将文化志愿者注册管理工作成效大小,作为文化志愿服务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每年12月20曰前向区文化志愿者服务队(区文化馆)书面总结汇报本年度文化志愿者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日常管理

   (一)各级文化志愿者服务组织应根据当地实际需求,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实施不同领域的文化志愿服务项目,向文化志愿者提供文化志愿服务岗位。鼓励文化志愿者自行联系服务岗位,经所属的文化志愿者服务组织认可后参加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二)各级文化志愿者服务组织要加强文化志愿者的分类管理,按专业、服务岗位、服务时间等项目对文化志愿者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区、镇(街道)两级文化志愿莕及其服务项目的档案制度,为文化志愿者建立包括基本状况、服务情况、累计服务时间的个人档案。未得文化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个人倍息。

   (三)文化志愿者参加文化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组织者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经所属文化志愿者服务组织予以认定。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

    (四)各级文化志愿者服务组织可在重大活动时或定期组织文化志愿者进行宣誓。文化志愿者誓词:我自愿参加文化志愿者队伍,增强责任意识,树立奉献精神,展示文化志愿者形象,积极参加志愿活动,帮助他人,提升自我,服务社会,传播先进文化,为建设美丽惠阳、幸福惠阳贡献力量!

    (五)文化志愿者培训工作主要由区文广新局、区文化馆及各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负责。区文广新局、区文化馆定期向区、镇(街道)两级文化志愿者提供文化志愿服务相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向文化志愿者骨干提供专门的培训;各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要结合本镇(街道)文化志愿服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文化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六)各级文化志愿者服务组织应认真落实和保障文化志愿者的有关权益。探索文化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文化志愿者在本人需要帮助时,优先得到文化志愿者服务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

第六章  激励和表彰

    第十三条 惠阳区文化志愿者服务组织依据已认定的文化志愿者服务时间,实行星级认证制度和奖章授予制度;结合文化志愿者服务业绩,推荐其参加评选表彰活动。

    第十四条 星级认证制度

   惠阳区文化志愿者服务队根据各文化志愿者注册后每年参加文化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认定其为区一至三星文化志愿者。星级文化志愿者佩戴相应标志。

    (一)文化志愿者注册后,参加文化志愿服务时间每年累计达到200小时的,认定为“区一星文化志愿者”;

   (二)文化志愿者注册后,参加文化志愿服务时间每年累计达到300小时的,认定为“区二星文化志愿者”;

   (三)文化志愿者注册后,参加文化志愿服务时间每年累计达到500小时的,认定为“区三星文化志愿者”;区文化志愿者服务队对星级志愿者认定后,由所属文化志愿者服务组织在其注册证及相关标识上进行标注。 

    第十五条  奖章授予制度

    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社会反响良好或者累计服务时间较长的星级文化志愿者,由区文广新局向市文广新局、省文化厅推荐,可获文化志愿者杰出贡献银星奖;服务年限长,社会影响大,成绩显著,贡献很大的文化志愿者,由区文广新局向市文广新局、省文化厅推荐,可获文化志愿者杰出贡献金星奖,该项活动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长期在惠阳工作、学习、生活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华人华侨及外国人申请注册的,由区文化志愿者服务队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惠阳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